一、管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安排用于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和省级排污费共六类。其管理依据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环保补助资金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该项工作。
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负责审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管理原则及使用范围
环保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归口管理的原则。环保补助资金中的省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江河的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处理、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能力建设等;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省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项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粤东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江河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排污费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四、资金申报及初审
(一)申报
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单位,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各级环保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当地环保助补资金年度计划,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或行业的环保补助资金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境保护局。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
(二)受理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由省环保局便民窗口登记受理。对未列入市或行业的环保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或资料不全、越级上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新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
资料名称 |
项目范围 |
1 |
资金申请表 |
所有项目 |
2 |
立项批文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
自筹资金证明及已投入资金证明 |
5 |
初步设计书、概算书、设计图纸 |
污水处理厂项目 |
6 |
各级经贸委审查意见 |
环保产业技术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示范项目 |
7 |
环评及批复 |
按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要求 |
8 |
贷款合同、初步设计方案 |
工业污染治理、技改、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 |
9 |
评估意见 |
所有项目 |
(1)资金申请表要求内容齐全、清楚,并由相关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表。
(2)立项批文。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需结合现状、规划进行详细深入论证,厂址、工艺等重要内容需进行多方案比选,并附厂址位置图、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高程图等图纸。
(4)自筹资金证明、已投入资金证明。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5)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设计图纸。污水处理厂项目需要提供。采用BOT、工程总承包建设的,还应提供中标单位的标书(包括技术、经济、图纸)。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按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贷款合同、初步设计方案。工业污染源治理、技改项目、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申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
(8)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2、续报项目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含电子表)。
(2)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由申请单位出具,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盖章。
(3)反映项目进展的证明材料,如征地资料、贷款资料、开工资料、建设现场图片等。
(4)项目分期建设,本次续报内容以前未申报的,或本次续报项目工程内容有新增工程的,需按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
(5)评估意见。
(三)初审
规划财务处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必要时邀请有关处室到现场考察;组织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筛选后的项目进行评估,并结合项目评估意见制定资金安排初步计划,报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审议。
五、环保补助资金的审批
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审议确定资金安排计划后,会省财政厅联合报省领导审批。
六、环保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相关的省直主管部门、地级市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环保补助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其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七、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与项目验收
(一)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环保补助资金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并送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
规划财务处负责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不定期组织对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总结各地资金使用规范及效益情况,作为下一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环保资金补助项目竣工时,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结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同时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环保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组织验收,受委托机构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环保补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图
省级环保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