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改革重点领域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专项资金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及时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资金使用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资金使用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未来产业培育、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供应链构建等。
(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及政策配套。支持申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序列的项目预研。对列入国家规划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市及沿海重点县(市、区)培育壮大十大海洋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海洋产业重点企业培育等。
(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拨改投”等方式支持产业发展。
投资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50%。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
财政奖励。对地方发展海洋产业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明确要求地方用于发展海洋产业。
“拨改投”。将部分专项资金由直接拨款改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注资,具体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常态化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并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对储备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评审。海洋产业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海洋产业发展、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企业培育等因素,权重分别为20%、30%、30%、20%。分配因素及权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储备库建设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将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支持方向和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发展改革委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或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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