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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5/9/4 2:14:06 由:qs 编辑 阅读:10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使用,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和“陆海空”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海空”,“陆”是指南繁种业领域,“海”是指深海领域,“空”是指航天领域。“陆海空”专项聚焦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全省相关领域科研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前沿技术、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技术研发,形成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支撑三大未来产业发展。

第三条 “陆海空”专项支持我省“陆海空”领域高能级创新实体(以下简称创新实体)建设,包括海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中心)和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专项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中心)等按本办法执行,专项支持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报省政府同意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四条 专项经费包括平台建设运行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两部分,两部分经费不设比例,由创新实体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专项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创新实体是专项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围绕“陆海空”领域制定本实体建设方案,策划重要科研任务和年度目标,出台相关人员、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负责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创新实体制定3-5年的建设方案,提出明确建设目标,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孵化目标、标志性成果、经费预算等内容,并分解为年度目标。

第八条 各创新实体具有财政资金自主使用权、用人自主权、科技项目管理自主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主权、资产使用管理自主权等。各创新实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各创新实体负责人应做好平台建设运行的顶层设计和任务分解,按专项任务明确负责人和核心团队、关键指标,组织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由各创新实体所有或按其与相关单位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各创新实体组织的科研项目可采用公开征集、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实施,立项的科研项目经报请省科技厅备案,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创新实体根据建设方案和工作需要,按年度提出专项经费预算,省科技厅根据年度任务目标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预算编制规程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各创新实体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各创新实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专项支持范围无关的支出;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专项经费;

(五)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七)使用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创新实体要与省科技厅签订年度任务书,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每年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等,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绩效目标对各创新实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费预算调整的依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创新实体建设方案,专项任务结束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等方式,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九条 各创新实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专项实施中,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由相关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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