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在地方现有各种类型农业园(区)的基础上,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省级科技厅(科委)进行评审、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科技部;园区专家委员会统一对所申报的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园区,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报部级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科技部批复后,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试点建设。 试点建设后,将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比较成熟的试点园区进行评价、验收和考核,对于合格的试点园区,我们将正式挂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牌,树立样板示范。对于不合格的试点园区,将撤销其试点园区资格。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农业科技发展纲要》。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
监管制度:
1. 《农业科技园区指南》。 2.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3. 《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1]395号)。 4.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专家大院管理办法(试行)》。 5.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办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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