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计划:当年完成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一般是每年5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待省人大批复预算后,第二年度下达指令计划项目。指令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签定项目合同、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填报项目结题报告。
指导计划:当年申报,每年两批,一般3月、9月开始组织申报,5月、11月编制下达指导计划项目。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计划下达、项目验收、填报项目结题报告。
●项目申报:
1、实行项目归口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及相关省直部门)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组织隶属本地区、部门的项目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填报系统”软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填报各类计划项目申报书,将申报书电子数据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2、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地市版)、(省直部门及扩权县(市)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经综合平衡后,将推荐项目的电子数据上传到省科技厅“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
3、省科技厅建议或组织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被建议的主要承担单位要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研究拟定具体方案,填报各类计划项目申报书,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将申报书电子数据导入“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不予受理:
(1)有在研的省级指令或指导计划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2)承担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3) 承担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没有按照有关项目统计制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4)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审批:
1、省科技厅按照计划类别建立项目库。
2、项目的咨询和评估。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专家咨询意见或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3、项目预算的确定。科技厅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和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提出下年度《河北省科技三项费预算建议计划》,经厅党组审定后,报财政厅。
4、项目的下达。预算建议计划经人大审批后,科技厅依据年度部门预算的批复分批编制、下达计划项目。计划项目由科技厅统一编号。
●签定项目合同:
1、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通过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填报系统”软件要求,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填写。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要明确、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也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利。
3、项目承担单位将合同书面材料一式六份及数据软盘一份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盖章(科技局盖计划管理章、省直厅局盖科研管理章)后,将书面文件和数据软盘送至省科技厅分管业务处室审查确认,由省科技厅分管业务处室将数据导入“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合同书由科技厅计划管理部门签署盖章后方能生效。
3、合同一式六份,分存科技厅四份,承担单位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
●填报项目进展报告:
1、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是省科技厅对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必须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填报此报告。
2、承担单位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填报系统”软件要求,按要求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进展报告不要求报书面文件。
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类别”、“项目起止年限”的填写必须与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下达的内容一致。报告填写内容要求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谎报数据和内容
●项目验收:
1、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应及时组织验收。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的同时可提出申请,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2、项目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行。
3、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实施中的专利申请及专利保护;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等。
4、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主要完成人员的姓名、性别、职称、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贡献;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建议。
5、项目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填报项目结题报告:
1、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是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结束的基本文件。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验收(鉴定)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位填报此报告。
2、承担单位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填报系统”软件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3、将结题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分管业务处室。书面材料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其归口管理部门盖计划管理章(省直厅局盖科研管理章),科技厅分管业务处室签字后,由计划处盖计划专用章。
4、结题报告分存科技厅业务处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项目承担单位一份。
●项目调整:
1、项目执行中确有客观原因需对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时间、参加单位等进行调整或中止项目时,必须由主要承担单位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对项目进行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中止计划的要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作出经费决算,并开列省拨款的详细开支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实地考察后签署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将处理建议送发展计划处。待省科技厅审查批准后,正式下达调整计划文件。
2、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批准进行部分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及时修改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要及时收回省拨经费,并视情况追究项目承担者责任。
3、未经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批准,擅自调整计划内容的项目,省科技厅不予认定结题;擅自中止计划的项目,按未完成计划处理,并追回所拨全部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