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审核
审批依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当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属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5、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6、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7、同时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当年通知的要求。
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书面报告并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项目审计报告;
6、前两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依据《管理办法》和省里布置工作通知,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和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联合行文报商务厅和财政厅。由商务厅、财政厅初审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
办理时限:法定每年9月1日前报商务部,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