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发[2007]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商协会: 为推动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外贸易的增长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7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指由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等各类基地及行业内机构建立的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服务、认证服务、人员培训、国际孵化器、试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根据行业实际需要,投入研发力量和设施,对共性技术和通用关键产品进行研发,并推动其产业化的公共平台。 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 3.认证服务平台是指通过获得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认证授权或互认,为国内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支持。 4.人员培训平台是指根据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建立培训基地等形式,长期组织开展国外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贸易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5.国际孵化器平台是指通过提供低成本的软硬件设施和支持系统,为中小型企业创业及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6.试验检测中心是指投入试验检测设备,为行业重点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提供检测、试验公共服务。 (二)共性技术研发 共性技术是指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应对技术壁垒都会发挥显著带动作用,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可由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实际需求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
二、资金支持的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等基地、行业组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所在省市须已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为重点企业或本行业提供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三)行业重点企业应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五)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 (二)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六)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和基地发展规划;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组织(以下称中央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共性或关键技术研究资助项目,须提供项目完成后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产业司)。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三)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中央单位要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和筛选,控制项目申报数量。 (四)各地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评价,认真总结,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采用部分预拨方式,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
七、项目验收及清算 (一)项目验收及资金清算申请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于项目不能按期验收,项目单位应在2008年9月1日前及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单位向商务部申请延期,获得批准方可延期验收。项目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察看、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等方式,依照有关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竣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实际总投资(须提供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为行业、企业提供优惠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商务部、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将验收情况报告、资金清算申请等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报商务部、财政部。 (四)对于项目不能按期验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对验收工作不予配合的情况,商务部和财政部将核减、收回已拨付给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关于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八、项目申报联系人 商务部产业司: 政策处 宋亚明 010—65197109 65197544(传真) 出口处 付英晟 010—65197403 65197563(传真) 高新处 徐紫光 010—65197363 65197565(传真)
各地、各中央单位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