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第一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
安徽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科高字〔2006〕206号)。
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
(2)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3)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7)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7)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8)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9)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10)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一式2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办理程序:
(1)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2)高新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3)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针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评审结果,省科技厅将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在安徽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铜牌,并公告。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每年审批两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的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