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中第一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科高字[2006]205号)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企、事业法人;
(2)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实行单独核算。
(5)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6)质量稳定可靠。
(7)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可在省科技厅高新处网页下载);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5)产品标准;
(6)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一式2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办理程序:
(1)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2)高新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3)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
针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评审结果,省科技厅将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安徽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公告。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每年审批两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的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