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国家级科技园区(中心)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及省委十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实施《黑龙江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科技行动方案》,加快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组织2007年度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及2008年度省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省专项资金继续围绕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实施六大科技专项,以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为核心,以发展产业创新集群为重点,以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集群为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节能减排、生物产业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专利、人才和技术标准战略,重点支持和实施:
(一)新型工业化科技专项。重点支持节能减排、生物产业、装备制造、石化、能源等支柱产业、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软件服务外包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减排主要支持煤炭、石油、石化、建筑、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生物产业主要支持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及生物制造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整合与建设、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软件服务外包主要支持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与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业务、金融与财务技术支持、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加工等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及基地、平台、示范等环境建设项目。
(二)对俄、对韩科技合作专项。重点支持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韩国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支持先进技术、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韩国建立合资、合作研发机构,开展装备制造、能源、石化、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建设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的启动建设。支持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内的集群专题项目,即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内由多个企业联合承担、围绕优势产业或主导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专题项目。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开展专业化服务以及其他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平台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循环经济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基地内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以及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启动建设。
(五)省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及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及新能源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形成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引领和支撑作用的产业集群项目。
(六)省星火计划。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十一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要求,重点支持国家和省星火密集区的建设、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星火科技培训及配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体系构建项目。
(七)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专项。推进制造业产品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及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重点支持数字化综合集成技术应用示范、以“甩图纸”为标志的设计制造一体化示范、以“甩账表”为标志的数字化企业管理示范及协同设计制造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八)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采取政策引导和财政后补助为主的方式,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项目产品为国内首次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九)地方引导项目。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构建创新网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增强创新实力、提升创新绩效为主要任务,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重点支持具有区域资源和技术特色,支撑作用大、带动性强,经济拉动效应明显的平台和项目。
(十)县域产业发展专项。加大县(市)科技工作力度,围绕各县(市)谋划的重点扶持产业,尤其是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带动性的产业,主动组织设计的项目,连续几年集中支持,并且每年争取择优支持一半左右的县(市)。 二、申报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其中县(市)企业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具有高新技术项目的综合开发能力,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利税在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银行信誉高,产权明晰,管理科学,优先支持民营巨星、巨星种子企业及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依托或技术转移的产学研结合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企业必须已向财政部门连续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3个月以上。申报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资金匹配能力。
(二)申报有关要求:
1、本年度不受理正在承担省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申报,不受理科技计划信用不良的单位申报,不受理尚未还清省专项资金借款的单位申报,不受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且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申报,不受理2006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填报不合格及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申报。
2、每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方式
(一)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登录省科技厅主页(www.hljkjt.gov.cn)进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www.hljkjt.gov.cn /jh)在线完成。即申报单位、申报人在线注册后,在线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申报单位在线签署申报意见,推荐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在线签署推荐意见,完成申报工作(申报须知、申报操作说明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项目资金来源中有贷款或其他投资的由金融、风险投资机构出具承贷或投资意见。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应上缴款项表、企业基本情况表等财务报表。
(四)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公章),由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分别统一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并附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见附件3,加盖推荐单位及财政部门公章)。其中: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上报地点:省科技厅: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4号309室,联系人:谷俊涛、刘宝铭,电话:0451-53653191,13314518088;省财政厅: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联系人:企业处赵烨,电话:0451-53643946。
四、申报时间
申报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日8:30至11月20日 17 :30。其中10月25日至11月15日为申报单位、申报人注册、集中在线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及签署意见时间,11月5日至11月20日为推荐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时间。申报材料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省科技厅、财政厅。
附件: 1.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
2.申报操作说明
3.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4.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书(平台类项目)
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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