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经委(经济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为管好、用好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市)经委(经济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2008年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于8月15日前报送;2009年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申报项目经本级政府确认,县(市)政府出具承诺资金年底抵平函,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经委县域经济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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