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镇建设开发资金申请程序
一、宗旨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成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
二、开发资金构成
本方案申请的“重点镇建设资金”分为“借”、“贷”、“用”三种,分别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1. 借:属国家贴息借款,借期10年,10年期满一次性归还;
2. 贷:年息4.6%,每年结息一次,10年期满一次还本;
3. 用:不用归还(无偿资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镇可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开发资金。
三、资金来源
本资金来源:联合国开发署、外国政府赞助、财政部、国家外汇储备、国家扶贫办、国有商业银行。
四、托管及放贷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五、资金用途
镇内街道、桥梁、燃气、供水、污水、垃圾、供电、通信、园林、学校、医院。
六、申请条件
1. 已被省政府列入今年度(2006年)或2007年“重点开发建设镇目录”(可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简称六厅局)咨询)
2. 已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专业规划设计院完成),并经市、县建设局批复并报省建设厅批复。
3. 镇政府成立控股开发公司(或利用现有的城建公司)作为资金使用主体
A、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B、镇政府控股51%以上(其它49%性质不限)
C、流动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4. 不需地方财政担保,仅由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即可。
七、申请及使用流程
1. 满足上述条件的镇,将:
A、《××镇建设总体规划》;
B、市、县政府《对总体规划的批复》;
C、镇政府出具的《××镇情况介绍》;
D、市政府对镇控股公司《同意××控股公司建设开发××镇的批复》;
E、控股开发公司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件,资产负债表);
F、开发建设新城镇的《可行性分析》;
G、拟申请资金用途明细报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信用担保公司实地考察、评估、审核。
2. 信用担保公司完成考察报告后,报有关银行申请资金。
3. 银行实地考察、评估、审核后确定资金额度。
4. 控股开发公司与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签署《资金使用协议》、《担保协议》。
5. 资金由总行划拨地方分行、支行,进入镇控股公司帐户。
八、资金使用监督
1. 信用担保公司、银行履行监督之责
2. 镇政府需指定专门班子或副镇长监督资金使用
九、政策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3)15号)
3. 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简称“六部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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