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高新技术出口 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商技函〔2006〕10号),现将我省2006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实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 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00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省属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厅和财政厅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06年7月1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科技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 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 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2005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 (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1、企业出口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仅送商务厅)。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市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四、其它事项 (一)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上一年度获得项目支持的企业,须将项目执行完毕,取得明显成效,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申报项目。已同时享受或列入其他部门计划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科技兴贸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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