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通知要求,为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等政策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请各省经信委、财政厅联合组织推荐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
(三)2005年至2010年4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文件及《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1)。
2.《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二)、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地方单位合作而共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申报。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跨年度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年限及投资进度审核确定。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规定顺序简装,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申报文件要包括企业简介,内容主要包括:曾获得主要荣誉和资质(如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主要产品及国内市场占有率。该项目的什么科技成果(包括成果获得单位名称及成果简介),何年何月获得国家科技什么奖,项目编号是什么,何年何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代号,该科技成果产业化后是什么产品,可应用于什么行业,其主要性能指标达到什么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项目建成后的产能,预计实现销售收入、利税。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5359621
附件:
高新区经贸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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