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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程序 |
2011/9/30 15:24:52 由:qs 编辑 阅读:1220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
2011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以第11号令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并正式实施,确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受理及初审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现将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程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在我省境内的项目实施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报材料。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4)项目设计文件;(5)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6)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和咨询服务协议。(7)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材料需装订整齐(胶装),顺序正确,字迹(印章)清晰,业主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为原件。上述装订的申报材料和中文PDD数量为16份,英文PDD数量为6份。另外,报省发展改革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一式两份,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申报人员的身份。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CDM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直接申报,不得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申报。如业主法人代表不能出席,需业主本单位其他有关负责人代表业主进行申报。 联系人:余凤云 汤丽洁 联系电话:0551-2601840,0551-2603213 办公地址: 红星路92号省经济信息中心二楼环资处 附件:报省级发改委CDM 项目申请函(参考格式)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气候办)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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