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渔政装备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加强沿海渔政船和内陆渔政船建设。
一、 沿海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考虑承担中央事权渔政管理任务和涉外事件多发地区的执法力量建设,以100吨级渔政船为主,部分地区可适当考虑30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1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800万元,3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2400万元。
申报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需翔实提供目前执法任务、现有渔政船现状,以及拟造渔政船执法任务、执法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船舶咨询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二、内陆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在流域性大江大河(珠江、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松花江)主干道、跨省区大型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界江界河(黑龙江、图门江、乌苏里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兴凯湖)主干道建设5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5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160万元。
申报要求:各省(区、市)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以上项目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分别为:东部地区1︰1,中部地区1︰0.5,西部地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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