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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2006/8/6 20:18:02 由:qs 编辑 阅读:179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从2000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

    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

    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的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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