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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6/8/9 14:09:29 由:qs 编辑 阅读:1441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央保健工作需要,促进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规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保健科研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中央保健工作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为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加强保健工作人才培养,巩固保健队伍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的,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任务;
  2、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3、合理使用和管理科研经费; 
  4、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5、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6、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课题组及承担单位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7、时组织科研信息交流,支持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协助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指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计划;
  2、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  
  3、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基地医院科研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2、负责指导、监督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经费的使用、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落实课题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
  4、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有关单位的保健处(办)协助科研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6、有关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2、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4、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和重点研究计划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和重点研究计划的制订,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的协助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整理制定。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的项目优先
  第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l、在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对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有实际意义的应用性课题;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对提高保健工作领域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课题;
  3、能为中央保健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的重点课题。
  第十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分为:
  1、 重点项目;
  2、 一般项目;
  3、 青年项目;
  4、 管理项目。
  第十一条 个别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一般在立项评审当年第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为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或在中央保健基地连续工作5年以上人员,或在其它医疗机构工作但连续参与中央保健工作3年以上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因调动、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应从返回原工作岗位起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护人员、医技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
  2、申请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
  3、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保健工作,工作中能够自觉服从中央保健工作需要和安排。三年内曾获中央保健工作表彰和奖励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党纪或行政处分尚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4、申请者如获资助即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5、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课题组其他成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7、申请者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8、因不当的原因中止计划项目的申请人,自中止项目时起,下一次课题申请不能申报新项目。无故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对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9、申请项目如有其它自筹经费来源,必须如实说明并出具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10、申请者必须知晓本办法,并自觉遵守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人按照《中央保健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申请书》填写申报材料;
  2、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填写内容的情况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协作单位同时要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送交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实行同学科专家评审制,采取通讯评审(函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课题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课题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课题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被评审课题所属医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3、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的最新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十六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项目申报当年的第二季度。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复查;
  2、通讯评审:将有关申请书分送3-5名同学科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打分以及评审意见择优选出超过拟立项数50-100%的申请项目,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学科评审组根据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申请项目名单(包括建议资助经费),以记名投票得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须全部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须写出书面意见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发出通知之日算起。此即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十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实行中期评估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研究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一般安排在项目第二年的第三季度。中期评估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原定计划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包括项目的基础性研究、实验、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2、项目负责人是否采取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已有阶段性成果学术水平如何;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项目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对检查合格的,按时拨付第二次经费,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的要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检查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布置实施。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自查,并将中期评估检查计划、方案和结果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结果进行评估抽查。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负责人对在研项目撰写《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1)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采取同学科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在3-5人。
  第二十四条 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程序:
  1、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2周将《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寄送评审组专家;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须有全部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答辩,评审组专家根据中期评估检查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同时进行记名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确定是否通过中期检查,并由专家组长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做出拨付或缓拨后续经费的决定,并下发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l、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延期申请最迟应在原计划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交,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它需申请事项,应在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工作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书面评审与集中汇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基本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后,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认真审核后,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2),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采取同学科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在3-7人。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填写《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一式六份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2、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验收会议前1个月将《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寄送评审组专家。
  3、召开评审会议,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合同书内容,在听取课题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按照课题合同目标、任务约定,如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专家组做出定性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对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验收专家组应提出评价意见,并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组织验收部门发出复议通知3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再次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课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订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文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对合同有关内容和指标擅自进行调整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的,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财务违纪问题的;
  6、须复议课题未按期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在重新验收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的;
  7、课题执行超过合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 课题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连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在15日内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并附软盘一份)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主持人及单位,将取消其再次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七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专著及其他应用性成果等。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可为3-4年。
  第三十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对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对指导、促进中央保健工作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且效果明显的,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以推广,并积极资助或协助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发表、应用。
  第三十九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成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应用。
  第四十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每五年举行一次保健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由国家财政部拨款。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2周内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立项资格。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资助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经费按时全部到位,应在收到款项后1月内划拨给项目负责人,严禁截留、挪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2、 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中央保健基金项目资金不支持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4、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中项目组成员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5、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3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6、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7、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国外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8、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工作用餐不得超过科研公务费的5%;
  9、科研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的合作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或课题)实际收到经费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
  10、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活动预算的补充。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
  1、保健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批准预算额度,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一般分三次拨款。第一次拨款在通知项目立项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40%;其余10%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对资助资金数额较少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全额划拨方式。
  3、资助项目合作、协作资金的转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转拨。
  4、如果项目计划因故中止实施,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停止项目资金的转拨。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鉴定和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部分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奖励方案应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其余部分作为下一次课题经费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项目如有自筹经费的,其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单位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撤销项目的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撤销项目的经费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追回。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凡涉及经费开支计划变更的,应在书面申请中附有经费决算、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以及新的经费开支计划。
  第五十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保健专项资金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的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所需经费可从参加中期检查项目经费中分摊列支,仅限于支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1、3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由其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劳务费,所需经费由中央保健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章 行为准则与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未公布信息;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应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查询或透露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有关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专家,工作人员如为申请项目者或课题组成员、顾问或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工作,应主动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申明回避;
  4、不得为项目申请者编写项目申请书或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5、专家在参与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鉴定验收本单位项目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严格遵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发表意见。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撤销项目:
  1、中期评估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2、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并未按规定程序变更项目负责人;
  3、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或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结题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10、自行申请撤销项目,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暂停该人员项目申报资格一次。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的,出现本单位同一批资助项目中有2个以上(含2个)被撤销的,或连续两批资助项目中均有1个以上(含1个)被撤销的,暂停该单位人员项目申报资格一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经费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并暂停该单位人员项目申报资格一次。
  第五十八条 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充分理由的,不得申报下一次新项目申请。

  第十一章 保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保健委员会保密条例及国家有关科技保密条例,对于涉密内容及有关主要技术资料必须按保密条例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中央保健基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保健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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