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出口情况,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3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填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申报说明(附表7)。
2.《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表8)及其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5.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要求
1.请各市商务局认真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积极指导组织企业申报和材料初审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式三份)报送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
2.请各市商务局和省直企业务必于5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3.请各市商务局和省直企业把2013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单位)贴息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情况)务必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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