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表1)及电子数据(附光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附光盘)。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9.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0.《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1.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7月25日前将申报贴息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简版)送达所在地商务、财政局。
2.各市商务、财政局和省属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须于7月31日前联合向省商务厅(产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得合并单元格)。逾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3.各市商务和财政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4.企业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5.企业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6.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8.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9.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产业处:许松平 电话:0551-63540063;省财政厅企业处:殷路滨 电话:0551-65100282 。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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