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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6/8/11 11:04:52 由:qs 编辑 阅读:1536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称“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用途
    (—)用于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区和软件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本金注入。
    (四)用于我省获得国家科技部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
    (五)用于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力度。
    第四条 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原则上为“A”。
    (四)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引进、消化、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五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
    (—)生物技术、北药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器械设备、环保设备、具有优势资源的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制、开发与生产。
    (二)信息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生产、服务及信息化高新技术建设项目。
    (三)具有我省经济特色和专利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望形成我省新的经济优势和增长点的高新专利技术项目。
    (四)中国黑龙江中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的发展,推进我省传统工业技术升级换代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财源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项目的企业,由推荐部门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省科技厅”)推荐申请。
    (二)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信息产业资金项目的企业,由推荐单位向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以下称“省信息产业厅”)推荐申请。具体操作按《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办理。
    (三)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项目的推荐部门,按企业所在区域和隶属关系确定。省属企业直接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推荐,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企业由示范区管委会推荐,市地级及县级企业的由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或信”崽产业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审批
    (—)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受理审查。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立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导向计划》(以下称“导向计划”)。
    (二)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的信息产业资金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受理审查。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立项审查通过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导向计划》。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依据导向计划和必要的手续进行拨款。对省属企业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地市县级企业采取下达指标文件方式,并将拨款文件及相关资料及时抄送省科技厅或信息产业厅。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实行项目库滚动式管理。成熟一批,批准一批、安排一批,对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定期在网上公布。
    (二)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地市县要及时拨付省里安排的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不准挤占挪用。
    (三)使用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企业,要建立银行专户存储制度,专款专用,不准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黑科联发[1999]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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