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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8/11 11:19:14 由:qs 编辑 阅读:1489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省政府决定设立黑龙江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本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出范围。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指为开展项目考察、调研、评估、培训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数不超过项目使用资金总额的2%,由省科技厅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资金使用对象和用途
本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转制的科研机构和进行了企业登记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院所)。
   
本资金主要用于:
    1.开发、应用高新技术项目贷款的贴息。
    2.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本金注入。
    3.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经费补贴;
    4.用于不超过两年的短期借款(无利息、不收占用费,但需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条件
资金的使用要以加强集成、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申报的资金项目要以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为主,要有较强的产业化前景,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1.资金项目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原则。产品要有较高的附加值,并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3.具有较好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第五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1.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必须填写《黑龙江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申请借款的项目还要有本单位的资信证明或财产抵押的有关手续。
    2.省科技厅初审合格后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3.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审批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如属于借款的项目用款单位需出具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证明或经公证的财产抵押手续后方可签订《黑龙江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借款合同》、《黑龙江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抵押合同》(另行印发)。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与回收:
    1.省科技厅、财政厅是该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查、拨款和监督。
    2.资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项目的各种开支要详细列支,不得将资金用于使用范围规定以外的开支。
    3.借款支持的项目必须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使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不还者,取消在科技厅申请立项资格。
    4.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科技厅、财政厅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文字材料)。
    5.资金到期还款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将使用情况(项目总结)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6.省科技厅、财政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限期纠正,必要时按照合同规定可提前收回资金;对逾期不还者,将通过银行从担保单位扣还本金或拍卖用款单位抵押的财产,并对用款单位进行处罚。
    7.其它事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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