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为了规范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本着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四条 节能资金以节能项目技术改造贴息或项目补助的形式下达。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二)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等,能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目的的项目;
(三)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采取改进设计、改善管理,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手段,从而实现清洁生产的项目;
(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第五条 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
(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项目资金基本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四)项目的节能、节水、环保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报节能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四)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
(一)省经委印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地方企业的项目, 由各州、地、市经贸委审查后上报省经委,省属企业和省级部门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
(三)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 由省经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预算。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下达的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终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及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