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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8/16 15:37:36 由:qs 编辑 阅读:163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应用、扩大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充分发挥政府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专项资金”)是省政府用于鼓励和支持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推动作用。并以支持项目的形式,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软件产业的投入,共同推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第三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主要采取财政补助形式。
第四条  软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和审批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分批安排、直达项目”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软件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软件专项资金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汇总报送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初审;
(三)编制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软件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定的项目责任书,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或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软件专项资金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为重点支持对象,具体为:
(一)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中对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键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和软件外包项目;
(四)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业务补贴;
(五)软件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第十条  申请使用软件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且企业产权明晰;
(二)已通过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水平上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地位;
(三)从事软件及系统集成的企业,其产销情况已纳入全省及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软件统计范畴;
(四)符合国家和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化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原则和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地方的,应将项目申报资料送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组织由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于经评审确定的项目,统一纳入“湖北省软件产业项目库”,并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编制并下达年度软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对于进入湖北省软件产业项目库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考虑在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软件专项资金按年度列入省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确定的项目预算,将项目资金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获得当年财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湖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附后)。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软件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严禁随意变更和调整实施计划。年度终了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书面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定期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应及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软件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软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软件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因经营不善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等情况而影响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省财政厅将立即终止资金拨付并采取措施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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