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增强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和《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贴科研机构列入国家和市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重庆市属科研机构和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贴息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贴息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贴息,即对科技贷款项目按年度给予一定利息贴补。
第六条 贴息额度视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潜力、贷款利息总额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确定。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已经与承贷银行签定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并已经支付利息;
(三)贷款项目已正式实施;
(四)贷款项目未列入其他财政资金贴息计划。
第三章 贴息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八条 科技贷款贴息实行一年一报。拟申请贴息的科研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列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等)。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局对所受理贴息申请进行审定,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并根据审定结果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贷款贴息计划。
第四章 贴息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贴息资金必须用于贷款项目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贴息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贴息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贴息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对 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停止受理 其贷款贴息申请;
(四)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