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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6/26 8:37:23 由:qs 编辑 阅读:1680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精神,现就组织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省示范社,并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见附件2)规定的标准。符合《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

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2561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60家,分配我省名额共88家(其中:农业60家、水务3家、林业10家、供销15家)。水利、林业、供销系统的申报工作,由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系统的名额,根据国家示范社认定条件,以各市、省直管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区域规模为基础,兼顾向贫困地区、行蓄洪区、粮食主产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将名额分配给各市、省直管县。为避免在省级评审环节出现不合格而造成指标浪费情况,安排5%替补作为备选(全省共安排3个备选合作社)。

二、组织申报要求

(一)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执行。2017年农业农村部运行监测不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不得参加本次申报。

(二)实行县、省两级公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经确认一致同意推荐并在县农委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报省农委。)。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意见,报省农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在省农委官网公示无异议后,以省农委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同时,通知有关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网上填报。

(三)突出创新发展和产业扶贫。各地申报示范社要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必备条件的前提下,对承担“三变”改革、开展土地股份合作、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在精准扶贫脱贫、发展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以市、省直管县为单位于7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各1份),报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逾期不再受理。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和相关部门审查会商的证明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签到、会签文件、县政府或县农委官网公示截图等复印件);

(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议签到、会签文件等复印件);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四)国家示范社申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系统数据需要县、市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单个申报主体不得在两个或多个部门同时申报。

(三)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主动征求发改、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避免申报材料出现遗漏、重复和错误。同时,主动对接,做好水利、林业、供销系统国家示范社申报推荐服务工作。

(四)严明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省农委不受理国家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的来人来访。

联 系 人:章新振、孙发圣

联系电话(兼传真):0551-62666836、62666823

电子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3.各市、省直管县申报国家示范社名额分配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皖农合函〔2018〕773号(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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