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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6/9/2 10:14:52 由:qs 编辑 阅读:151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锡委发[2004]25号)要求,市财政设立无锡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更快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组织举办服务民营企业的大型专题活动,扶持民营企业更快发展,鼓励相关部门或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内容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项目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或评审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组织举办服务民营企业的大型专项活动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费用支出。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补助。
(三)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四)城镇工业集中区为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提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的代偿损失补贴或风险担保管理奖励。
(六)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做强做优、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对外交流与合作、产品展销等活动的补助和名牌奖励。
(七)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励,民营企业家突出贡献奖励等。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每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专项资金总量和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有费用支出和项目资金两个内容。费用支出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组织举办大型专题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是主要是直接和间接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支出。
费用支出按照规定办法予以核定。
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助和奖励等类别。
(一)贴息是对项目投资等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的补贴。采取贴息方式的,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支出的50%。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的资金资助。采取补助方式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或活动年度经费发生额的50%。
(三)奖励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的奖金。采取奖励方式的,奖金的数额按照规定办法考核确定。
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省优秀民营企业、无锡市五个十佳民营企业、重点挂钩服务民营企业、“小巨人”工程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和随团参加展览、展销活动的民营企业等;同时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
 
第三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大型专题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汇审、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费用支出审核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实施。联合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并联合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八条  市 (县)、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参与项目资金管理,应积极组织辖区内民营企业等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帮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配合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总责。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两年在合法经营、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项目优良或有利于提高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水平、优化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
当年度凡享受过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费用支出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款项的拨付。
    (二)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向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2、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无锡市民营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或费用发生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公布评审结果,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具体申报条件、申报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分项目类型分别制定。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使用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跟踪管理活动,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材料,主动配合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应相应建立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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