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支持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财政部决定设立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为规范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下拨我区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资金;
三、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为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是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外经贸厅;资金管理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两部对项目资金实行的专项审计。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大经贸"、"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1.出国参展和招投标项目。支持和引导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际市场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参加出口展销会和国际问招投标活动、对参展的摊位和招投标活动的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2.反倾销应对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外经贸部(包括商会)反倾销应对活动。对参加应对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鼓励固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实行科工农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优质名牌产品建设项目贷款实行贴息,对其科研开发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
对下列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项目的公共支出部分,不易、不宜分摊到受益单位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其余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承担。
1.教育培训项目。为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外经贸管理人员、涉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出口企业业务骨干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对外经贸厅、财政厅组织的外经贸知识(外语、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招商项目包装、WTO知识、会计电算化等)国内、外培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宣传品制作项目。为加大对外招商宣传和新疆出口产品宣传力度并提高宣传质量,对外经贸厅统一组织、委托商会或中介机构对新疆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年度重点推介项目、出口产品进行总体对外宣传(如刊物印刷、光盘制作、影视制品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3.电子商务网络建设项目。积极推动应用电子商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建设和完善新疆外经贸信息网、新疆招商网、新疆外经贸厅政府网站,实现自治区网络中心与地州市外经贸局的互联和信息共享,向全区外经贸企业开放。重点是:(1)资助完善新疆外经贸信息网、招商网络项目;(2)资助地州市建设外经贸信息网、招商网站项目。
4.研究开发项目。对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招标委托的重大外经贸研究项目(如应对加入WTO对策措施研究,西部国际商贸中心规划设计研究等)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5.招商引资项目。为了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增加引资的成功率,必须搞好项目论证和按国际规范要求包装,对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推介招商项目和自治区委托招商的重点项目,所发生的前期准备费,重大项目的境内外招商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其他。对扩大新疆对外开放、建设西部国际商贸中心和促进外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需要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七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论证并制定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审核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对双方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项目管理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为同一单位,必须具有从事使用资金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四、必须有自营出口创汇业绩(包括边贸出口)、为出口创汇服务或承担相应的外经贸发展促进任务。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的重大项目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的可行性评审,并被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必须有全部的资金来源保证。
三、同一类型项目有多家申报单位的,将采取对项目进行评估及公开竞争招标的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七月底以前,凡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各项目申请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
2.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3.经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认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4.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事业年度会计报表;
5.企业年度自营进出口统计报表(海关口径);
6、评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收到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后,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定期组织由自治区外经贸、财政、财务管理、法律及相应项目的行业专家及著名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进入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
四、对列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同时,提出和确定下年度的项目使用计划,商财政厅同意后执行,并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使用计划连同上年度项目的本年执行分析情况一并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自治区外经贸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将项目计划文件下达项目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当年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支持项目名称和使用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报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外经贸厅依据下达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格式另发),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实施项目监督与检查,然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七、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上报上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报告,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汇总审定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联合上报外经贸部、财政部,重大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完成清算工作后的45日内专题上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
一、本资金不用于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二、本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已确定的项目的相关资助内容,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加项目的申报单位相一致。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每年从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提取2%的费用,主要用于聘请咨询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等项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一经确定,从项目正式执行之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两厅联合下发的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及外经贸厅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依照项目申请资助的相关内容,执行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重大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执行完毕后将进行有关审计和资金清算工作。
三、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核销制度。经批准的项目有条件执行政府采购和社会招标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和社会招标,否则财政厅对相关费用不予核销。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提供有关资金及费用支出情况材料并填制费用核销表(格式另发)报财政厅核销。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不得突破下达的资金使用金额。
第六章 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管理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有权按规定对每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项目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处罚违规行为。
二、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受理项目申请和负责项目初审,负责项目的期中跟踪检查和运行质量监测以及项目终结后的效益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办理资金的具体收支业务和会计核算;双方应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审计,不断完善管理实施办法及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接受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对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使用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单位必须保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年度计划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重大项目必须按照工作实际进度编制详细的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厅审批。
四、项目单位必须根据资金和费用支出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单据材料,及时报账核销。
五、项目单位应按时向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提供有关报表、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申请单位,如有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
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如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实行以下处罚:
一、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年度计划核准的用途,或挪作他用、截留、侵占等,给予批评,停止使用该项目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单位以欺骗手段获得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使用资格外,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直至追立法律责任。
三、项目单位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请使用资格。
四、建立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