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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9/20 14:07:44 由:qs 编辑 阅读: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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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以支持宁夏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高宁夏农村和农民科技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基金由科技创业基金会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创业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主要为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实物资产和委托理财收益。捐赠的资产必须是捐赠人的合法所得;
  第六条 政府资助
  第七条 基金会在基金管理运作中的投资收益、实物资产拍卖转让收益等;
  第八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可直接用于支持科技创业特派员行动的资金资产,主要为:
1、基金运作中的收益;
2、按捐赠人意愿指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和实物。
第十条 基金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创业项目。具体范围是:
  (一)在动物、植物优良品种推广、成果转化中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对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或区域性产业发展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种植、养殖已具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四)治沙、防沙、水土保持等治理生态环境效果显著的个人或项目;
  (五)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引进工业产品及技术在农村组建公司促进该地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
  (六)在组织农副产品推销、开拓市场等营销管理中成绩突出,并为今后我区农林牧产品的外销打下一定基础的个人或单位;
  (七)依据捐赠、资助者意愿指定的项目或个人。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的方式是:1、对项目的无偿资助;2、对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3、对在科技特派员创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团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实施者具体情况,资助可分别采用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章 科技创业基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科技特派员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项目实施单位(企、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提交“申请报告”,认真填写科技创业基金《申请书》,并经所在地特派员办公室审查筛选。特派员办公室对认为需要支持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的 “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及申请资助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报创业基金会受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业基金会建立严格的基金申请评审制度。采用咨询、现场考证或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议等形式,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创业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科特派领导小组审批。凡审定批准的申请,由基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所在地特派员办公室。
  第十七条 基金会或捐赠人对所资助资金和实物的使用另有要求的,可与受资助人以协议或合同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基金的申请一般为每年两次,分别于当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科技创业基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可以采用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委托理财或购买国债等安全性投资方式,在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前提下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资金资产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如果发现受资助人未按照基金会或捐赠人意愿使用的,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资产。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对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内部监督,本基金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科技创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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