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19号)和《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设立宁夏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和引进工作。
一、经费来源
从200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500万元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
二、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象
(一)使用范围
1.用于引进或在宁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疗养经费。
2.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
3.博士后工作站专项资助。
4.高层次人才到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经费。
5.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
1.引进和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博士、硕士;在宁工作的享受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获得急需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3.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4.到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培训的高层次人才。
三、服务合同
对符合享受此项补贴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由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四、审批程序
申请补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享受补贴人员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事厅提出审批意见后,经财政厅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将经费核拨到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负责落实到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厅核实,取消补贴经费。
(一)调离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员;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者;
(三)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补助经费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和职业道德者。
(五)违背服务合同者。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