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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024/9/10 2:02:49 由:qs 编辑 阅读:6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本市对家电类、家装建材类、家具类适老化产品进行补贴。

(一)家电类。包括微波炉(含一体机)、蒸烤箱、电饭煲、电风扇(含凉霸)、电暖器(含暖风机)、电磁炉、空气净化器、打印机、洗碗机、净水机、干衣机、吸尘器、洗地机、扫地机器人、智能门锁、投影仪等16类产品。

二)家装建材类。包括水槽、龙头花洒(含淋浴柱)、坐便器(含智能盖)、台(立)盆(柜)、镜面柜、浴缸、防盗门、涂料、瓷砖、地板、木(移)门、成品窗、淋浴房、吊顶、水管理系统等15类产品。

(三)家具类。包括桌椅、柜类、沙发、按摩椅、床架、床垫等6类产品。

(四)适老化产品。包括报警器(烟雾、燃气、水侵)智能摄像头、智能视频门锁、智能呼叫器、防跌倒看护设备护理功能床、护理床垫、助起沙发、功能餐桌、智能助起马桶扶手淋浴凳坐式淋浴器、步入式浴缸、感应(声控)灯等15类产品

 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本市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建材、家具类和适老化产品按照每单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单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条 补贴方式

消费者购买本市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建材、家具类和适老化产品时,可通过支付服务机构各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如发生退货,当天撤销订单当日恢复补贴资格,次日以后退货不退补贴资格。

第四条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义务

通过2024年“上海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遴选的服务机构为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

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市补贴政策的活动参数配置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推广,安排专门团队受理消费者咨询和客诉处理等。  

收单服务机构应当开发补贴商品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建立补贴商品目录库并持续维护,为参与企业提供国家和本市政策专用收单收银设备和系统,对接支付机构做好活动配置,对商户收银人员提供操作培训服务

第五条 参与企业确定

2024年“上海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基础上由相关家电、家装、家具等行业协会公开征集增补符合条件的家电、家装建材和家具类企业包括实体门店和网上店铺),由相关部门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在活动期间内对参与企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参与企业义务

参与企业在政策实施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补贴产品管理对销售的补贴产品能够实施单品管理,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或者企业商品编码,统一申报补贴产品进入补贴商品目录库。没有统一商品编码和非标准定制化产品不享受政策补贴。

结算开票。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应当单独支付结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开票金额包含补贴金额。

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诚信经营,有力防范骗补套补行为,严格规范依法纳统缴税。

内部管理。具有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住建、经信、民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退货处理。如发生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企业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六)政策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以旧换新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客诉。在门店展示样机上张贴或者在网页产品显著位置展示补贴产品标志、参与企业标识和政策活动海报。

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参与资格,清算补贴资金。参与企业在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参与 

家电、家装、家具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相关企业参与申请,对参与企业填报的补贴产品进行复核,做好政策宣传推广,督促参与活动的企业落实风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收单服务机构建立补贴商品库,分别汇总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家具、适老化产品目录,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市有关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推广绿色节能产品,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从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在政策实施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则超出部分由市级财政按原有资金渠道统筹安排。

第十条 资金申请  

参与企业根据上个月销售规模和垫付资金情况,经收单机构对系统内销售和补贴数据开展初报市商务委确认后,可申请预拨一定比例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拨付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本市补贴政策结束后,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经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商务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款,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向参与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

    本市补贴政策中家电类2024年9月7起实施,其它品类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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