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
(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巩固我省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成果,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对经济薄弱地区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基本收视维护费进行减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地区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分档第四、五、六档地区,补助标准按省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50%进行补助。采取先拨付、后结算的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条 每年年初由设区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获取截止上年年底农村低保户数据,指导当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进行用户匹配,取得真实有效的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户数;省广电局负责全省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户数的汇总,按补助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后,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对安装并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自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当月起落实优惠政策;对具备安装条件、但目前尚未安装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安装,同时落实优惠政策。
第六条 退出低保的有线电视用户自退出低保的次年起,不再享受“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相关优惠政策,收看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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