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81号)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二)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二、申报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征求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认定审查。 三、申报材料 各市申报材料须齐全,一式八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一年受理3次,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底、6月底和10月底前。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5月底前。
联系人:李 兵 0551-2603213 邮箱:hzc_lb@163.com 周燕林0551-2636940 邮箱:zyl0910@sohu.com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报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材料 3、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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