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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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0-02-08
粤科函规划字〔2009〕15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LED照明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以LED照明为主的绿色照明产业,扎实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现决定面向全省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应用示范为先导,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模式,全面建设城市级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扩大LED照明市场规模,推动节能减排,进一步提升我省LED照明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重要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 二、任务分工 专项计划以项目形式组织实施。“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为示范城市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在城市道路照明、城市亮化工程、企事业单位公共照明工程中全面应用LED照明产品提供项目投资,为推动地方LED照明技术及产业发展、建设公共产品标准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及重点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和股权投资。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确定示范城市,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并适当予以资助。基金委托其投资参股或控股的EMC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管理。示范城市政府部门负责协调推动项目建设并提供组织、政策、资金保障。 三、申报对象 专项行动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分别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三个层面遴选若干试点单位,以所在地政府组织申报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申报要求 ㈠ 本级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绿色照明产业发展。 ⒈成立市主管领导任组长,科技、财政、市政、经贸、建设、质监、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绿色照明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绿色照明工程建设和绿色照明产业发展。 ⒉充分认识EMC模式在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建立及完善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相关政策,依照当地特点,探讨在本行政区域公共及重点照明工程中全面应用EMC模式,在维持现有公共照明电费基数的基础上,用节约的电费偿还投资运营款项。 ㈡ 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研究内容。 ⒈选择行政区域具有独立财政的整体公共照明区域为投资对象,以形成实物工作量为目标,重点工程明确,制定计划(细化到道路,改造或新设灯盏数、功率数等),分步实施; ⒉创新政府管理思维,为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要求在组织保障上和可操作性上,建立科学、合理和持续的投资运营偿还款项计划、节约电费偿还运作机制; ⒊以示范工程和相关企业为依托,结合全省LED照明技术及产业发展部署,研究地方相关产业布局和重点方向,在提高我省LED照明技术层次、提高LED照明产品质量、降低LED照明产品成本、规范LED照明产品检测评估、促进科技服务业和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等方面开展全面探讨和实践。 ㈢ 工程采用符合国家或省技术标准并经省科技厅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测试合格的LED照明产品。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㈣ “十城万盏” 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单位、“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可获优先支持。 ㈤ 符合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程序 ㈠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填报《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书》,《×××市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作为可行性方案一同上传,经所在地级市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 六、有关要求 ㈠ 照明工程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联系人及电话 ㈠ 业务受理窗口:邵玉昆,020-83163930。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