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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各州、地、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青海省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65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特制定《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