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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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8〕15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商市财政局,现对申报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均需符合《办法》规定,且具有行业领先性和引导性,并完成2009年度统计报送工作。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需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约并正在执行。 四、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五、对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六、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活动的资助,申报资助的活动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完毕。 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0年12月8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员会一层办公大厅7号窗口。 联系人:闫玉民 联系电话:65251618、85163144。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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