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1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及扩权县、省管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8〕24号)精神和《陕西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09〕206号)要求,结合我省“十二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实际,现将申报2011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省级服务业项目申报范围
2011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兼顾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陕西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陕西省“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及2011年陕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流等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物流园区项目,重点支持为全省重点产业布局配套服务且交通区位优势明显、辐射带动强、促进就业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型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第三方物流示范项目。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及冷链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省市规划的大中城市骨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中央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配套。
(四)物流信息平台项目,重点支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综合运输信息平台、大宗商品信息平台等项目。
(五)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主要支持综合交通枢纽的多式联运中转和转运设施项目。
(六)物流配送项目,主要支持特色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大型物流配送项目。
二、资金支持的方式
2011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照重点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大型物流园区基础设施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二)补助。物流信息平台、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设施以及关系民生的其他公益性服务业项目,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费用等,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每个项目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除大型在建项目连续贴息外,其他项目均为一次性安排。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视投资规模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给予配套支持;其他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单项改造提升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二)物流项目中现代物流技术方面的建设内容应达到60%以上。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陕西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相关专项规划,能够促进就业,带动相关产业,拉动区域经济发展。
(四)企业(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已经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已经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
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填报附表。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包含申请的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数额。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布的证书(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或(新征土地)用地预审意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报告、实施进度(实景照片或工程造价、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以及企业被有关单位授予的荣誉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企业)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项目申报的程序
(一)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中央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三)市、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四)国家级和省级物流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扩权县(市)、省直管县辖区的企业,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并抄报项目所在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六)服务外包项目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七)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各市(区)报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扩权县(市)、省直管县报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如无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可以少报或不报。
(八)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上报项目全部纳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项目库但当年未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进入下一年项目库。
申报材料一式4份(纸质和电子版),于2011年5月27日前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2份、省财政厅2份,逾期不再受理。
六、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公示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据此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预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 陈加宝 电话:029-87294240
邮箱:81814080@qq.com
省财政厅 王晓洪 电话:029-87611227
邮箱:wangxh@sf.gov.cn
附件:1、
2011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xls
2、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3、
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