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经贸〔2015〕700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市、区)一视同仁,试点确定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情况,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市、区)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提出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
4.资金激励,示范带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将对确定试点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试点成效与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依据。突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效应,带动相关领域和行业创新发展。
二、实施领域
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市、县(市、区)围绕当地产业特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示范区等各类区域建设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绿色物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业体系,推动当地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2.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根据《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浙发改经贸〔2015〕640号),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有关精神,在总分排名前三十以及每类排名前两位的集聚示范区中,选择目标设置合理、提升空间较大、功能配置完善、投资运行高效、示范效应明显、商业模式创新的集聚示范区,作为提升发展试点。其中,物流园区、旅游休闲度假区、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在规划布局、功能完善、区块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等集聚区重点在腾笼换鸟、产业升级、有序扩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商贸综合体等集聚区重点在探索发展O2O模式、强化体验、展示、休闲功能、整合优化供应链等方面提升发展;专业市场型集聚区重点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电子商务、仓储配送、检验检测、价格发现、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升发展。
三、工作程序
2016年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原则上选择1个领域参与试点工作,并相应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工作程序如下:
1.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各参与市、县(市、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选的试点领域,以2016—2018年为试点周期,编制相应“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方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及向政府领导汇报衔接后,于11月13日前由当地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其中,市辖区通过所在市上报,萧山、余杭、富阳、柯桥、上虞可直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省发改委服务业处邮箱zjfwyb@163.com。(试点工作方案基本样式见附件1)
2.组织专家评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进行初审,确定各领域进入专家评审的市、县(市、区)名单,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会议事项另行通知)。评审组成员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按上述2个重点领域分别进行,每个领域设定统一标准(见附件2)。评审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总分100分。在同一领域内,按得分高低确定补助市、县(市、区),其中: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市、县(市、区)15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市、县(市、区)5个。
3.确定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初步确定的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并提出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扎实推进相关领域的提升发展试点工作。
4.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对于列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的市、县(市、区),按照评审分数高低分3档给予补助,分别补助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市、县(市、区)每个补助40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试点工作。宁波市可参照此标准由当地财政视情补助。
四、其他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是我省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将其列入当前服务业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2.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试点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各项试点工作。涉及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前期手续完备或具备开工条件,同时明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建设推进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选取实、稳、优的项目,切实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
3.做好绩效评价。参与试点的市、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试点市、县(市、区)要按年度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联系人:省发改委服务业处 夏灵飞 0571—87056773,13362007235
附件:1.2016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方案基本样式(含2个)
2.2016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竞争性评审标准(含2个)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1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基本样式
一、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
包含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今后三年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举措等内容,同时应包含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试点预期目标及工作举措
(一)预期目标
(二)工作举措
1.工作机制。
2.项目支撑。概述项目支撑情况,包括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内正在实施和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支撑性项目情况。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进展情况等。
3.配套政策。
三、补助项目基本情况
各市、县(市、区)应在支撑性项目范围内确定补助项目。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符合产业导向。围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选择能有效促进本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提升发展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项目;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三是项目已开工或者具备开工条件。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若地方有进一步细化标准,请一并说明。
附拟列入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四、资金绩效目标
1.总体目标。对当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引领等方面目标的总体描述。
2.项目目标。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效益目标、进度目标等。
附表
×××市、县(市、区)拟列为2016年浙江省生产性服务业
集聚平台资金补助项目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单位 |
项目
所在地 |
建设起止
年限 |
建设规模和
内容 |
2016年
建设
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已完成投资
(万元) |
2016年
计划投资(万元) |
总用地(亩) |
已用地(亩) |
项目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规划文号(分项列出) |
备注 |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
工作方案基本样式
一、集聚示范区发展现状
包括集聚示范区运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主要发展方向和定位。
二、提升发展试点的设想
包括当年提升发展的目标和分步实施构想,重点提出2016年度试点的主要环节和任务、提升试点的创新做法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支撑项目
提出与提升试点内容相关的集聚示范区内2016年度实施项目,作为资金补助的最终对象,附项目基本情况表。优先支持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已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四、资金绩效目标
综合集聚示范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的综合性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效益目标和进度目标等。
附表
×××市、县(市、区)拟列为2016年浙江省级现代服务业
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资金补助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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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单位 |
项目
所在地 |
建设起止
年限 |
建设规模和
内容 |
2016年
建设
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已完成投资
(万元) |
2016年
计划投资(万元) |
总用地(亩) |
已用地(亩) |
项目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规划文号(分项列出) |
备注 |
附件2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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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权重分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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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质量 |
20分 |
1.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内容详实、条理清楚的,得10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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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状和问题分析准确、客观、到位的,得5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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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符合实际,工作举措扎实、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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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前景 |
15分 |
1.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较大的市场需求的,得7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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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发展势头较好的,得8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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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支撑情况 |
35分 |
1.支撑性项目均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支持方向的,得10分;其余情况酌情得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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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数量。支撑性项目数在8个(含)以上的,得15分;5(含)~8个的得11~13分;3(含)~5个的得 8~9分;3个以下的得5~6分。满分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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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质量。属于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项目、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对同一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满分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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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
30分 |
1.各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设定得客观、科学、合理的,得6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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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各市、县(市)提出的项目建设质量目标,较好的,得8 分;中等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满分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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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各市、县(市)提出的项目建设效益目标,较好的,得8分;中等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满分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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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较各市、县(市)提出的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目标,项目推进进度较快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满分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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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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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权重分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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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总体质量 |
20分 |
1.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内容全面、条理清楚的,得8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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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介绍详实,现状和问题分析准确、客观、到位的,得6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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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方向和定位切合集聚示范区实际,工作举措扎实、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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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发展试点设想 |
30分 |
1.提升发展目标全面,远期发展目标和任务符合集聚示范区实际的,得8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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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试点目标明确,试点环节特色鲜明,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得12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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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发展试点的保障措施有力、到位,能与绩效目标有效挂钩,重点突出且具有可复制性的,得10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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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支撑情况 |
20分 |
1.所选项目与提升发展试点密切相关,能有效推动和支撑试点目标实现的,得10分;其余情况酌情得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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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质量。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前期手续齐备的,得基准分6分。属于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项目、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对同一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满分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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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
30分 |
1.各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设定得客观、科学、合理的,得8分,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满分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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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各集聚示范区提出的数量、质量目标,较好的,得12分;中等的,得8分;较差的,得4分。满分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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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各集聚示范区提出效益、进度目标,较好的,得10分;中等的,得5分;较差的,得3分。满分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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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