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安徽”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设立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列入“数字安徽”建设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计划以及与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的设备、设施购置和建设;信息化建设中的重点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第四条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方式。
(一)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数字安徽”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重点软件及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用于我省获得国家电子信息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企业申请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应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
(三)奖励方式。主要用于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申请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数字安徽”建设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企业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每年4月1日前,省以下的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本级政府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联合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及省管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三)按《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格式附后)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根据评审结果,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指标或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所有受理的项目均列入项目库,按项目审查程序进行分类、筛选优先支持的项目,报经批准后,根据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逐步安排。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定期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信息产业厅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省 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如数交还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