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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6/9/12 13:52:54 由:qs 编辑 阅读: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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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管理、使用好“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按市和各区(市、县)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预算的一定比例单列,由市和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施专利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为推动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工作而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除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对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资助,由市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资助由各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学论证、注重效益、支持重点、分类定额和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奖励申请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申请人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保护。
(三)资助申请人被列入市以上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领域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四)扶持申请人实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并已形成产业化规模的专利技术(产品)。
扶持申请人实施技术含量高,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并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对依法实施他人专利、且已实现了产业化规模的申请人给予扶持。
(五)资助申请人申请(登记)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资助申请人和用于政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宣传、培训、战略研究工作。
(七)资助申请人和用于政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咨询服务、执法办案、维权活动、信息网站和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设施及运行维护。
(八)用于政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国内外交流、考察、调研、评选、展览等工作活动和给予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产品)及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一)职务发明专利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600元/件。
(二)向国外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5000元/件;对申请人同一件专利申请的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之内。
(三)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指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采取分期拨付办法。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并公开后,资助1200元,获得授权后再资助1200元。
(四)除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可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外,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资助;对同一单位国内专利当年奖励或资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1万元。
(五)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所指的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实施扶持,按与上年相比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冶金、有色、医药类以达到年新增销售收入400万元和增加税收50万元为准,新材料、建材、轻纺类达到年新增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增加税收20万元为准,给予2万元的奖励扶持,销售收入和增加税收每超过标准的10%,再增加奖励扶持金额2000元,依此类推,但对每个项目的奖励扶持不超过15万元。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施、依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按上款规定的标准减半予以扶持,但对每个项目的扶持不超过10万元。
对被列为市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申请人的奖励扶持可提高实际应得金额的10%。
(六)驰名商标10000元/件,著名商标1500元/件;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2400元/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800/件;计算机软件600元/件。
此款限于对被列入市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申请人予奖励或资助。
(七)申请人申请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款所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的资助,以申请人上年的专利申请量为基数,每增加一件发明专利奖励300元,增加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元∕件;对每个申请人每年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
(八)对下岗职工、在校学生、贫困乡(村)和生活困难的农民、各项资助可提高30%。
(九)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列的各项开支和奖励,由市和各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办理程序。
(一)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可以由中介服务机构代其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或所在地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由市或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统一格式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在递交专项资金申请表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一份。
2、被授予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未获授权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国或地区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其他知识产权提供权利证书和有效文件复印件一份。
3、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提供市以上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证明文件、所属区(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关于该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文件、税务管理部门关于申请人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该技术(产品)扶持、资助情况的证明文件各一份;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还要提供申请人实施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投资的证明文件、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各一份。
4、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款的,提供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工作或活动总结、专利申请统计资料、战略研究或调研报告各一份。
5、市和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不再给予资助、扶持或奖励。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第一项的,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从确定进入受理国或地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从专利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从专利申请日起五年内提出;第二项从专利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第三项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在获得权利或被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款的,在工作或活动之前三个月提出。
(四)市和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市和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申请人提出资助请求的时间先后办理资助事宜。如当年专项资金已安排使用完毕,对申请人的资助、扶持或奖励延至次年办理。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资助规定的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及时予以奖励、扶持或资助。并在其报送的原始证明文件上签署 “××申请已奖励、扶持或资助”的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分批报送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需要与市或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签订“专利技术(产品)实施合同”,资金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资金30%,检查、验收或鉴定达到要求后,拨付资金70%。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通报批评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终生取消资助资格。
对获得提前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专利申请程序、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按上款处理。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和各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各区(市、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此前市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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